进出口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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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进出口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如下(中国政府网):

修改与撤销的条件

  • 当事人申请修改或撤销的情形
    •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 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 海关直接撤销的情形: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 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与撤销的相关规定

  • 遵循原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 提交材料:当事人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 撤销表》,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溢短装或不可抗力证明、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单证等。
  • 特殊情况: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 海关主动修改或撤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 撤销确认书》,当事人应在 5 日内对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操作。
  • 法律责任:违反该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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